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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措施(股票今日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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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稅收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梳理如下,關注我,多學法律,遇事不慌: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財稅〔2015〕119號,放寬了研發活動範圍,採用負面清單方式,進一步擴大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範圍。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財稅〔2018〕99號廢止)。

4.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了財稅〔2015〕119號文的政策執行口徑,簡化了研發費用在稅務處理中的歸集、覈算及備案管理,進一步降低優惠的門檻。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條款被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財稅〔2018〕64號和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廢止)。

5.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在體例上適度體現系統性與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6.財稅〔2017〕34號、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國科發政〔2017〕115號、國科火字〔2017〕144號、財稅〔2018〕76號、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國科火字〔2024年第16號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管理體系。

7.財稅〔2018〕64號,規定了從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8.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將原表單的“基本信息”相關項目調整至《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文件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的規定,修訂“委託研發”項目有關內容,將原行次內容細化爲“委託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其中:允許加計扣除的委託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蘆哪衡的費用緩鏈”,並調整表內計算關係。

9.財稅〔2018〕99號,提高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口徑,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陪做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0.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了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11.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規定了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執行,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本公告適用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

12.2024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3號),修訂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簡化表單樣式,主表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7.1+7.2+…),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7.1行、第7.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

13.2024年3月1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6號),將財稅〔2018〕99號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即: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4.2024年4月8日,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3號)明確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15.2024年9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8號),公告明確:一是在今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注:從上半年擴大到前三季度,即多享受一箇季度);二是增設優化簡化研發費用輔助賬樣式,降低了填寫難度。將4類輔助賬樣式合併爲一類,共“1張輔助賬+1張彙總表”。三是調整優化了“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改爲統一計算所有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即允許多箇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調劑使用,總體上提高了可加計扣除的金額。四是規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採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併留存備查。

16.2024年3月23日,《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指的是什麼?怎麼算呢

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爲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爲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慎鬥盯入。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五月又發佈了財稅〔2017〕3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銷塌其中明確指出: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擴展資料: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適用於財務覈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業。

二是覈定徵收企業。

三是財務覈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可享受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爲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根據該定義,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創新性,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具有推動作用;

二是具有價值性,企業通過研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錄,即國稅發〔2008〕116號寬和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2024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2024年3月2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輪或耐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16號)規定: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團悶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4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2024年5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臘春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

從2024年起,企業可以在每年10月申報期申報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優惠,把2024年10月提前享受當年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舉措轉化爲制度性規定,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支持科技創新。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法律分析: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近年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不斷加大,有力促進了企業創新。爲落實政府工作報告支持企業創新有梁腔關舉措,會議決定,今年1月1日起,將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當於企業每投入100萬元研發費用,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00萬元。實施這項政策,預計可在去年減稅超過3600億元基礎上,今年再爲企業新增減稅800億元。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結構性減稅中力度最大的一項政策。會議還提仔晌出,改革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清繳覈算方式,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按半年享受加計扣除優惠,上半年的研發費用由次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除改爲當年10月份預繳時即可扣除,讓企業儘早受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覈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爲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准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覈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係、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念渣鋒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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