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合并(股票0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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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地稅合併是哪一年?
國地稅合併是2018年6月15日。
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併且統一掛牌。2018年5月1日全國基本實現了國稅地稅業務在實體辦稅服務廳一廳通辦、網上稅務局一網辦理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一鍵諮詢,讓納稅人儘早享受改革帶來的便利。
2018年6月15日上午,按照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在前期做好統一思想、頂層設計、動員部署等工作的基礎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併且統一掛牌,標誌着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邁出階段性關鍵一步。
國地稅合併的意義
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國地稅在近年來不斷強化合作的基礎上進行機構合併,可以更好地踐行全心全意爲納稅人服務的宗旨。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的要求。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制度管理的不斷深化,納稅人對國稅地稅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過國地稅機構的合併,調整優化稅務機構職能和資源配置,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爲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和公平便利的服務,增強納稅人的獲得感。
國地稅合併是哪一年
2018年3月13日
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根據該方案,將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爲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體制。
規範統一稅收執法和服務
“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不僅凝聚起稅務系統工作合力,而且規範統一了稅收執法和服務,從根本上解決了辦稅‘兩頭跑’、執法‘兩頭查’等問題,使廣大納稅人有真切的獲得感。”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省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前,國家稅務總局將納稅服務部門列入先行整合的4個綜合部門之一,確保服務融合先行一步:自2018年5月1日起,全國12366熱線全部實現“一鍵諮詢”,8546個辦稅服務廳實現“一廳通辦”。
一年來,國家稅務總局推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10項硬舉措,優化企業稅務註銷程序、改進優惠備案方式,提出“促進民營企業減稅降負”26條具體措施,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出臺4大類13項52條便民辦稅服務舉措,打出服務組合拳,解決辦稅痛堵難問題,切實降低辦稅成本。
國稅和地稅合併叫什麼
法律分析:國地稅。國地稅合併是國家稅務總局將負責轄區內的各項稅收和非稅收入,納稅人可以“一站式”辦理納稅業務,既節省了時間又降低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國稅地稅合併,對於國家稅務局的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層面的要求。以前的國稅局和地稅局是兩套班子、兩種行政管理模式和兩套執法標準,當然,相對應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崗位素養也會有所不同。現如今國稅地稅合併成爲國家稅務局,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將啓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並統一政策執行口徑和執法標準。這對於稅務局工作人員來說,確實是不小的挑戰。但從另一箇角度講,這也會促使稅務人員不斷學習和進步,進而提升辦稅效率,節省時間成本和勞動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僞造。
國稅地稅什麼時候合併
【法律分析】:國稅地稅合併是從2018年6月15日開始的,到2018年7月20日,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合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爲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爲,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條改革國稅地稅徵管體制。爲降低徵納成本,理順職責關係,提高徵管效率,爲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徵管等職責。爲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徵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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