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伤残抚恤金(嘉盛外汇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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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金如何發放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卹。傷殘人員撫卹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卹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二十三條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卹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卹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卹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卹金。
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傷殘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卹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香港地區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出具居住證明,澳門地區由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或者澳門地區政府公證部門出具居住證明,臺灣地區由當地公證機構出具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卹金。
第二十五條傷殘人員死亡的,從死亡後的第二個月起停發撫卹金。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公安機關發佈的通緝令,對具有中止撫卹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撫卹,並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
第二十七條中止撫卹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或者取消通緝後,經本人申請,並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第二個月起恢復撫卹,原停發的撫卹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卹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簿、司法部門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傷殘補助金怎麼領取
法律分析:傷殘就業補助金可以去社保部門,也可以委託單位代領。
具體可爲:
1、自願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託人可以代爲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逐級審覈: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覈。審覈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制審覈。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3、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防止和杜絕冒領、重複領取、剋扣現象。
4、定期複覈:採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複覈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複覈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髮放到位等。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傷致殘,被鑑定爲五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的工資;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爲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定爲五級而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
撫卹金的領取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撫卹金領取流程: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如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當事人將死者的身份證,火化收據複印交予檔案室。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傷殘撫卹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卹。傷殘人員撫卹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卹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第二十三條在國內異地(指非發放撫卹金所在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或者出國定居的中國國籍傷殘人員,經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傷殘撫卹金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也可以委託民政部門郵寄給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在國內異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每年應當向負責支付其傷殘撫卹金的民政部門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當年未提交證明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提交證明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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