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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爲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將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爲稅前扣除憑證。 對於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可以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爲稅前扣除憑證。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憑證應當明確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這意味着,如果個人的銷售額未超過起徵點,那麼他們可以被視爲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總之,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下的要求,選擇使用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爲稅前扣除憑證。對於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只要其銷售額未超過起徵點,即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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