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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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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基金的設立,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申請設立基金,應報送基金契約、託管協議、代理銷售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募集方案、發行方案,技術保障準備情況、危機處理計劃、代銷機構說明、註冊登記機構說明、基金管理人規範運作說

在我國,基金的設立,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申請設立基金,應報送基金契約、託管協議、代理銷售協議、和招募說明書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募集方案、發行方案,技術保障準備情況、危機處理計劃、代銷機構說明、註冊登記機構說明、基金管理人規範運作說明等申報材料。開放式基金的設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經驗、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3.發起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爲規範;4.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5.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上述第3、4、5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在人才和技術設施上能夠保證每週至少一次向投資者公佈基金資產淨值和申購、贖回價格;(2)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3)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動作方式;(4)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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