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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是企業職工在辭職時,扣除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之外,企業還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再加上額外的資金,作爲職工提前終止就業關係時的一種賠償性補償金。被扣減的殘保金應當被記入企業的賬戶進行管理,一般採用賬戶貼現法管理,職工在以後終止就業關係時,可以從賬戶中提取殘保金;若職工不能提取殘保金,應當在結算時退還給企業。殘保金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即殘保金在報表上應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記載,供應企業與職工結清職工薪酬的歸宿。對於企業來說,應付職工薪酬是個重要的權益類科目,賬齡較長,一般在結算賬戶時,也會連帶結算殘保金賬戶,因此也可以將殘保金記入結算賬戶。拓展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關於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財綜[2015]72號),企業需要按照規定繳納殘保金。殘保金的計算方法是: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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