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安设计保险法131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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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31條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職業操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僞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爲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職業操守的規定。本條除保留原《保險法》第131條的規定外,還增加5款規定,即“①僞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爲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②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③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⑤泄露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作爲保險活動的重要參與人,也應當在保險代理和保
保險法131條的處罰
保險法第131條規定,保險公司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部門規定的情況下,將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處罰。具體處罰包括但不限於:警告、罰款、責令改正、暫停或撤銷保險業務資格、吊銷或註銷牌照等。
各級保險監管部門將根據違規行爲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來決定相關的處罰措施,並要求保險公司積極配合整改,確保保險市場的穩定運行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保險法131條原文
現行《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僞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爲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關於保險法131條規定內容,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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